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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末司法机关改革后,法部和大理院分别掌管什么事务? 在清末司法机关改革后,法部和大理院分别掌管什么事务?
司法机关改革,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
bielvmao1回答 · 610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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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erpei 新兵答主 05-15 TA获得超过955个赞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为配合官制改革及一些新的诉讼法规的颁行,清政府也对相传已久的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调整司法机关
自1906年实行官制改革后,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司法与行政分开;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此外,实行审检合署,在大理院和地方各级审判厅内,相应地设立各级检察厅,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充当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和公益代理人。
(二)改革诉讼制度
主要引进一系列西方近现代诉讼原则和具体制度。
司法管辖区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根据《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凡因诉讼而审定罪之有无者属刑事案件,凡因诉讼而审定理之曲直者属民事案件。”
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即由初级审判厅起诉者,对判决不服可逐级向地力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上告。
审判制度上,采取辩护、陪审和公开审理等资产阶级诉讼原则以及复审制度。
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沈家本从“刑罚与监狱相为表里”的认识出发,主张在改定刑名的同时改革监督。
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是推行“新政”与立宪活动的重要内容。但由于清朝濒临末日,加上统治者主观上的原因,没有也不可能认真加以贯彻,只是为以后北洋政府建立司法制度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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