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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秋季保险经纪人知识点分享:保险合同的生效
帮考网校2021-07-21 15:11
2021年秋季保险经纪人知识点分享:保险合同的生效

考友们,在保险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过程中,知识点的背诵记忆必不可少。接下来,就让帮考网为大家分享一些保险经纪人的知识点,快来看看吧!

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三)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保险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可因以下原因归于无效:

1.因具备保险法上的无效原因而无效

(1)超额保险。超额保险是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各国保险立法均认同,对于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因受"损失补偿原则"的制约,需防止被保险人获不当得利而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时,超过的部分无效,被保险人不得就该部分主张保险金请求权。

(2)无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作用在于能有效地消除赌博的可能性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1,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而,现行保险法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一个效力要件。

以上就是今天帮考网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保险经纪人《保险合同的生效》的知识点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即将参加秋季考试的小伙伴。想要了解更保险从业资格考试资讯,敬请关注帮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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