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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收回”么?
帮考网校2021-10-08 09:54
案例分享: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收回”么?

2021年秋季保险从业资格考试将近,相信大家都在关注着今年秋季的考试内容,今天帮考网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员工福利规划师考试常见的经典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来和帮考网一起看看吧!

【案例】曹某于2006年10月进入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09年3月A公司向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员工福利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被保险人为包括曹某在内的56名员工,相关保险合同中载明 “离职保险金”条款为:“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离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可按申请时该保险人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以及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部分已归属该被保险人名下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A公司在投保申请被受理后,制定了《公司员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司在册发薪人员须在公司购买保险后工作满三年才有资格领取保险即2011年底前请辞的人员取消资格”。

2009年9月,曹某因个人原因离职(此时曹某工作未满三年)。2009年11月,A公司开会决定,“对工作未满三年离职的员工给予其离职保险金总额1/3”。次月,A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为曹某办理了离职减人退保手续。在被保险人离职清单上载明:曹某离职领取总额20328.50元,单位交费部分为0,转入公共账户为0。2009年12月,A公司以曹某名义于上海银行开了活期一本通存折。2010年1月,保险公司将20318.50元离职金存入该账户中, A公司擅自从该存折中取走13550元后,将存折交给曹某。

此后不久,曹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0年1月擅自取走的商业保险金13550元。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曹某随即诉至法院,该案后经调解结案,由A公司一次性返还保险金。

保险待遇可否扣回

本案A公司在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结算手续时,按100%的标准结算了离职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曹某的离职清单上载明:曹某离职领取总额20328.50元,单位交费部分0,转入公共账户0,由于曹某系A 公司购买上述保险时的员工,系该保险法律关系中的被保险人,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故该离职保险金应属曹某所有。公司的申请结算操作表明,其已同意按100%的标准支付并已实际履行。那么A公司再行扣回应征得曹某同意,否则应当返还。

以上就是今天帮考网给大家带来的员工福利规划师的相关案例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即将参加秋季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想要了解更多保险从业考试相关信息,敬请关注帮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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