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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CE员工福利规划师知识点: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收回”么

作者:王玮玲阅读 13约 2 分钟

考友们,在保险从业考试的备考中,知识点的背诵记忆必不可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下面帮考网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保险从业考试的相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家劳动保障立法的完善,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在为职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的同时又购买商业保险,其中包括补偿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险等,与此相随,围绕商业保险产生的争议也逐渐增多起来。

补充养老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现实生活中,补充养老保险究竟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社会保险”还是属于“福利”呢?又或者既不属于社会保险也不属于福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另根据 2011年7月1日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上述规定,从国家立法层面,社会保险仅包含基本养老保险等五大险种,并不包含补充养老保险。

而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另据财企[2003]61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个人储蓄性商业保险是一种奖励性保险待遇。因此,补充养老保险名为“保险”,实为企业提供给员工的特殊“福利待遇”,在劳动关系领域,它应当属于“福利”范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补充养老保险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管辖范围。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的决定有失妥当。

以上就是今天帮考网跟大家分享的有关保险从业考试的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保险从业考试信息,敬请关注帮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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