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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人考试《保险法》笔记:保险公司的设立
帮考网校2022-06-17 11:26
保险销售人考试《保险法》笔记:保险公司的设立

考友们,在保险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过程中,知识点的背诵记忆必不可少。接下来,就让帮考网为大家分享一些保险销售人的高频考点,快来看看吧!

保险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保险公司的原则。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减少盲目竞争和无序竞争导致滥设保险公司的做法,坚持根据市场需要和可能,设立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坚持实行分业经营原则,即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以将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与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割断,在保险金融监管上设立一道风险防火墙,并形成行业制度,以利整个保险业体系的安全。

二、资本金条件。

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

三、从业人员条件

(1)任职资格。

保险行业的标的均与资金有关,资金在金融市场上具有非常快捷的运转速度,稍有不谨慎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要求保险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够适应保险业经营情况复杂和对资金有较高安全要求的需要。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办事处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须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包括一定的金融专业学历条件和在金融行业必要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条件。

(2)禁止任职人员。

根据《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凡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员;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员;担任因为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员;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员。

(3)违反任职资格选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违反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选举、委派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无论是股东大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均属无效公司行为。

以上就是今天帮考网跟大家分享的有关保险销售人的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即将参加2022年春季考试的考生。想要了解更多保险从业考试相关信息,敬请关注帮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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