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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章节练习题精选0108
帮考网校2025-01-0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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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试共120题,分为选择题和组合型选择题。小编为您整理第六章 财务顾问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甲公司为国内一家民营企业,乙公司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甲公司在乙公司中未拥有任何权益。则下列各项正确的是()。【选择题】

A.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20%的股份,甲公司未因此次收购成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需就此次股份收购事宜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B.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30%的股份,则应当以要约方式进行

C.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30%以上的股份,则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D.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20%以上的股份,则超过2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2、甲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拟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根据《财务顾问管理办法》,下列情形构成障碍的有()。I.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净资产为600万元II.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3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8人,财务顾问主办人5人III.一年前开始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最近2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总计为150万元 IV.一名财务顾问主办人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受到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V.一年前实际控制人发生过变化【组合型选择题】

A.I、II

B.II、III

C.I、IV

D.IV、V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七条,II项应为,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 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III项应为,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 万元。

3、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保存期不少于()年。【选择题】

A.3

B.5

C.10

D.2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并购重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档案。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4、有下列( )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I.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II.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6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III.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2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IV.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成员发生变化 V.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情形【组合型选择题】

A.I、II、III

B.II、III、IV

C.I、II、V

D.II、IV、V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除I、 II、 V三项外,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的情形还包括: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5、下列关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I. 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II.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III. 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IV.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V.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组合型选择题】

A.I、II、III

B.I、II、IV

C.II、III、IV

D.II、III、V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I、II、V三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III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报文件。IV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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