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如对获知的事项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可以签署双重日期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如对获知的事项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可以签署双重日期的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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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及责任划分
主动识别第一时段期后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期后事项属于第一时段期后事项。对于这一时段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负有主动识别的义务,应当设计专门的审计程序来识别这些期后事项,并根据这些事项的性质判断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进而确定是进行调整,还是披露。
在实施了相应的审计程序后,如果知悉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事项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或予以充分披露。
如果所知悉的期后事项属于调整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已对财务报表作出适当的调整。如果所知悉的期后事项属于非调整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被动识别第二时段期后事项
在审计报告日后,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针对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程序或进行专门查询。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现的事实属于“第二时段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业务已经结束,要识别可能存在的期后事项比较困难,因而无法承担主动识别第二时段期后事项的审计责任。但是,在这一阶段,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并未报出,管理层有责任将发现的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告知注册会计师。因此,本准则第十条进一步指出,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期间,管理层有责任告知注册会计师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当然,注册会计师还可能从媒体报道、举报信或者证券监管部门告知等途径获悉影响财务报表的期后事项。
在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如果知悉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管理层讨论,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期后事项的影响足够重大,确定需要修改财务报表的,也还需要根据管理层是否同意修改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是否已经提交等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1.管理层修改财务报表时的处理
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此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验证管理层根据期后事项所作出的财务报表调整或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例如,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取得了法院关于诉讼赔偿案的最终判决,因此,管理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应支付的该笔赔偿款反映于财务报表中。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就应当实施与预计负债相关的审计程序。
由于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除了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外,还要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和索取新的管理层声明书。新的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修改后的财务报表的日期。
由于审计报告日的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用以识别期后事项的审计程序(即本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以避免重大遗漏。
2.管理层不修改财务报表且审计报告未提交时的处理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修改财务报表而管理层没有修改,并且审计报告尚未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规定,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管理层不修改财务报表且审计报告已提交时的处理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修改财务报表而管理层没有修改,并且审计报告已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通知治理层不要将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向第三方报出。
如果财务报表仍被报出,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例如,针对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证券传媒,刊登必要的声明,防止使用者信赖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采取的措施取决于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所征询的法律意见。
没有义务识别第三时段的期后事项
在财务报表报出后,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针对财务报表作出查询。财务报表报出日后发现的事实属于第三时段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针对财务报表作出查询。但是,并不排除注册会计师通过媒体等其他途径获悉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的可能性。
在财务报表报出后,如果知悉在审计报告日已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的事实,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管理层进行讨论。同时,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根据管理层是否修改财务报表、是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是否临近公布下一期财务报表等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应当予以指出的是,需要注册会计师在知悉后采取行动的第三时段期后事项是有严格限制的:(1)这类期后事项应当是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事实;(2)该事实如果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前获知,可能影响审计报告。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注册会计师才需要采取行动。
1.管理层修改财务报表时的处理。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如下必要的措施。
(1)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例如,查阅法院判决文件、复核会计处理或披露事项,确定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修改是否恰当。
(2)复核管理层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
在修改了财务报表的情况下,管理层应当采取恰当措施(如上市公司可以在证券类报纸、网站刊登公告,重新公布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让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注册会计师需要对这些措施进行复核,判断它们是否能达到这样的目标。例如,上市公司管理层刊登公告的媒体是否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若仅刊登在其注册地的媒体则异地的使用者可能无法了解这一情况。
(3)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新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 注中对修改原财务报表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原审计报告。新的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修改后的财务报表的日期。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用以识别期后事项的审计程序(即本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以避免重大遗漏。
2.管理层未采取任何行动时的处理。
如果管理层既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又没有在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修改的情况下修改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并将拟采取的措施通知治理层。通常,针对上市公司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指出审计报告日已存在的、对已公布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其影响注册会计师决定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决于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所征询的法律意见。
3.临近公布下一期财务报表时的处理。
如果知悉此类期后事项时,已临近公布下一期财务报表或下一期财务报表已编制完成,且能够在下一期财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否仍有必要提请被审计单位修改财务报表,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确定条件:
(1)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已经完成;
(2)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调整或拒绝作出调整;
(3)管理层已经正式签署财务报表。
四大误区:
由于审计报告日期是明确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所负责任的最后期限,因此审计报告日期的重要性就在于其关系到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审计责任和责任大小的截止时点问题,注册会计师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但是,在审计实务中,一些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审计报告日期的理解存在错误的认识,而且在审计实务中还存在错误运用的问题。如将审计报告日期误认为是审计报告签发日以及对“审计报告日期”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管理当局声明书日期”的相互关系区分不清等。本文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期方面存在的误区从四个方面分析如下:
误区之一: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和“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日”的关系混淆不清 新《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中注协编写的新《审计报告》准则讲解又补充解释到:“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并对外公布已审计会计报表(其中包括确认审计调整事项)的日期。
但是,一些注册会计师在实务中往往是反过来的,即注册会计师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往往总是早于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是由于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总是在完成了第三级复核后就签发审计报告,而注册会计师则将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误认为就是审计报告日期,根本不考虑还需提请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外签署会计报表的问题。规范的做法应该是,注册会计师把主任会计师已签发的(即批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一同提交给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批准并签署了已审计会计报表,则注册会计师才可以签署审计报告,这样就形成了审计报告日期通常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可能晚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期的情形,而不会出现审计报告日期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期。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审计实务中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实际上是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所有复核程序,认为可以将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提交给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审计意见的日期,这个日期不等于就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署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应该根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来决定,但如果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在同一天,则日期可能一致。
误区之二: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日期”的关系混淆不清 一些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期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管理当局声明书日期”之间的关系往往混淆不清,常常使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管理当局声明书日期”早于审计报告日期。在审计实务中,由于一些注册会计师习惯于在审计过程中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索取声明书,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总是注册会计师什么时候向其索要声明书,就签发什么日期,这就造成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声明书的日期常常早于审计报告日期的情形。
根据第23号《管理当局声明》具体准则的规定:“管理当局声明书的日期通常应当与审计报告日期一致。但某些交易或事项的声明书日期,可以是注册会计师获取该声明书的日期。”,这项规定说明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日期不是绝对固定的,因为管理当局声明书是审计证据的一部分,是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之一,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应该与审计报告日期一致,但在特殊情况下,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可能对某些特殊交易或事项出具单独的声明书,这时,被审计单位所出具声明书的日期可能在审计报告日期以前,也有可能在审计报告日期以后。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索取管理当局声明书前应向其说明情况,得到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理解和支持,最好能够请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将声明书的日期签署到约定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会计报表公布日),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不同意签署滞后的日期或审计业务约定书没有约定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或审计报告日期无法准确预计,则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基本完成所有审计工作,并在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征求对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意见的同时提请管理当局签署管理当局声明书,这样,声明书的日期即可与审计报告日期相一致。当然,对于某些特殊交易或事项声明书的日期,仍然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其特殊交易或事项单独出具声明书的具体日期。
误区之三:对审计报告日期与“期后”和“日后”的关系模糊不清 第15号《期后事项》具体准则规定,“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可见,《期后事项》准则所规定的“期后”是两个时间段。但是,新《审计报告》具体准则又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由此可见,新《审计报告》具体准则已经取消了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的时间段,所以,现行准则对“期后事项”在时间段上的规定仅是原准则所规定的前一部分,即现行审计准则所述的“期后”仅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的时间段。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的解释是:“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由此可见,如果审计报告日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为同一天,则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日后”与审计准则所规定的“期后”在时间概念上实际上就是一回事,此时,“日后”和“期后”实际上就是同一个含意。所以,注册会计师在今后的审计中,在一般情形下,可以将审计准则所规定的“期后 ”与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日后”作同一含意的理解。但必须注意区分在审计和会计不同的专业文书中要按照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使用各自的专业术语。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谓“期后”和“日后”仅是从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描述,在一般情况下,均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另外,该问题还提示我们注册会计师,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不仅要注意区分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对同一事项不同的表述,而且要学会从审计和会计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和判断有关问题。
误区之四:对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时签署的日期模糊不清 第15号《期后事项》具体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如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适当处理,注册会计师可选用签署双重报告日期或更改审计报告日期的方法,即将原定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审计报告日。
但是,由于新《审计报告》准则规定了“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所以,笔者认为,今后不应出现“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的时间段,也不会再有注册会计师因获知这段时间的期后事项而实施追加审计程序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也就不需要再因此问题的存在而更改审计报告日期。
另外,在有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项目中,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者否定意见,而被审计单位已经在本期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重新编制了该前期会计报表,前任注册会计师可应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对重新编制的前期会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执行这项业务作出协商和安排,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在出具重新编制的审计报告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导致前期会计报表重新编制的交易或事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但此时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使用原审计报告日期,以避免审计报告使用人误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了该日期以后的会计记录、交易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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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期后事项属于第一时段期后事项。对于这一时段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负有主动识别的义务,应当设计专门的审计程序来识别这些期后事项,并根据这些事项的性质判断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进而确定是进行调整,还是披露。
在实施了相应的审计程序后,如果知悉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事项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或予以充分披露。
如果所知悉的期后事项属于调整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已对财务报表作出适当的调整。如果所知悉的期后事项属于非调整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被动识别第二时段期后事项
在审计报告日后,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针对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程序或进行专门查询。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现的事实属于“第二时段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业务已经结束,要识别可能存在的期后事项比较困难,因而无法承担主动识别第二时段期后事项的审计责任。但是,在这一阶段,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并未报出,管理层有责任将发现的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告知注册会计师。因此,本准则第十条进一步指出,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期间,管理层有责任告知注册会计师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当然,注册会计师还可能从媒体报道、举报信或者证券监管部门告知等途径获悉影响财务报表的期后事项。
在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如果知悉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管理层讨论,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期后事项的影响足够重大,确定需要修改财务报表的,也还需要根据管理层是否同意修改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是否已经提交等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1.管理层修改财务报表时的处理
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此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验证管理层根据期后事项所作出的财务报表调整或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例如,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取得了法院关于诉讼赔偿案的最终判决,因此,管理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应支付的该笔赔偿款反映于财务报表中。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就应当实施与预计负债相关的审计程序。
由于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除了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外,还要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和索取新的管理层声明书。新的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修改后的财务报表的日期。
由于审计报告日的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用以识别期后事项的审计程序(即本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以避免重大遗漏。
2.管理层不修改财务报表且审计报告未提交时的处理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修改财务报表而管理层没有修改,并且审计报告尚未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规定,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管理层不修改财务报表且审计报告已提交时的处理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修改财务报表而管理层没有修改,并且审计报告已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通知治理层不要将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向第三方报出。
如果财务报表仍被报出,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例如,针对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证券传媒,刊登必要的声明,防止使用者信赖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采取的措施取决于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所征询的法律意见。
没有义务识别第三时段的期后事项
在财务报表报出后,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针对财务报表作出查询。财务报表报出日后发现的事实属于第三时段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针对财务报表作出查询。但是,并不排除注册会计师通过媒体等其他途径获悉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的可能性。
在财务报表报出后,如果知悉在审计报告日已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的事实,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管理层进行讨论。同时,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根据管理层是否修改财务报表、是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是否临近公布下一期财务报表等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应当予以指出的是,需要注册会计师在知悉后采取行动的第三时段期后事项是有严格限制的:(1)这类期后事项应当是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事实;(2)该事实如果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前获知,可能影响审计报告。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注册会计师才需要采取行动。
1.管理层修改财务报表时的处理。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如下必要的措施。
(1)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例如,查阅法院判决文件、复核会计处理或披露事项,确定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修改是否恰当。
(2)复核管理层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
在修改了财务报表的情况下,管理层应当采取恰当措施(如上市公司可以在证券类报纸、网站刊登公告,重新公布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让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注册会计师需要对这些措施进行复核,判断它们是否能达到这样的目标。例如,上市公司管理层刊登公告的媒体是否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若仅刊登在其注册地的媒体则异地的使用者可能无法了解这一情况。
(3)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新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 注中对修改原财务报表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原审计报告。新的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修改后的财务报表的日期。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用以识别期后事项的审计程序(即本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以避免重大遗漏。
2.管理层未采取任何行动时的处理。
如果管理层既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又没有在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修改的情况下修改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并将拟采取的措施通知治理层。通常,针对上市公司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指出审计报告日已存在的、对已公布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其影响注册会计师决定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决于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所征询的法律意见。
3.临近公布下一期财务报表时的处理。
如果知悉此类期后事项时,已临近公布下一期财务报表或下一期财务报表已编制完成,且能够在下一期财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否仍有必要提请被审计单位修改财务报表,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确定条件:
(1)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已经完成;
(2)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调整或拒绝作出调整;
(3)管理层已经正式签署财务报表。
四大误区:
由于审计报告日期是明确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所负责任的最后期限,因此审计报告日期的重要性就在于其关系到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审计责任和责任大小的截止时点问题,注册会计师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但是,在审计实务中,一些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审计报告日期的理解存在错误的认识,而且在审计实务中还存在错误运用的问题。如将审计报告日期误认为是审计报告签发日以及对“审计报告日期”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管理当局声明书日期”的相互关系区分不清等。本文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期方面存在的误区从四个方面分析如下:
误区之一: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和“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日”的关系混淆不清 新《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中注协编写的新《审计报告》准则讲解又补充解释到:“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并对外公布已审计会计报表(其中包括确认审计调整事项)的日期。
但是,一些注册会计师在实务中往往是反过来的,即注册会计师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往往总是早于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是由于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总是在完成了第三级复核后就签发审计报告,而注册会计师则将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误认为就是审计报告日期,根本不考虑还需提请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外签署会计报表的问题。规范的做法应该是,注册会计师把主任会计师已签发的(即批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一同提交给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批准并签署了已审计会计报表,则注册会计师才可以签署审计报告,这样就形成了审计报告日期通常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可能晚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期的情形,而不会出现审计报告日期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期。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审计实务中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实际上是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所有复核程序,认为可以将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提交给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审计意见的日期,这个日期不等于就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署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应该根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来决定,但如果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在同一天,则日期可能一致。
误区之二: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日期”的关系混淆不清 一些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期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管理当局声明书日期”之间的关系往往混淆不清,常常使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管理当局声明书日期”早于审计报告日期。在审计实务中,由于一些注册会计师习惯于在审计过程中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索取声明书,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总是注册会计师什么时候向其索要声明书,就签发什么日期,这就造成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声明书的日期常常早于审计报告日期的情形。
根据第23号《管理当局声明》具体准则的规定:“管理当局声明书的日期通常应当与审计报告日期一致。但某些交易或事项的声明书日期,可以是注册会计师获取该声明书的日期。”,这项规定说明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日期不是绝对固定的,因为管理当局声明书是审计证据的一部分,是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之一,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应该与审计报告日期一致,但在特殊情况下,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可能对某些特殊交易或事项出具单独的声明书,这时,被审计单位所出具声明书的日期可能在审计报告日期以前,也有可能在审计报告日期以后。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索取管理当局声明书前应向其说明情况,得到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理解和支持,最好能够请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将声明书的日期签署到约定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会计报表公布日),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不同意签署滞后的日期或审计业务约定书没有约定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或审计报告日期无法准确预计,则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基本完成所有审计工作,并在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征求对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意见的同时提请管理当局签署管理当局声明书,这样,声明书的日期即可与审计报告日期相一致。当然,对于某些特殊交易或事项声明书的日期,仍然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其特殊交易或事项单独出具声明书的具体日期。
误区之三:对审计报告日期与“期后”和“日后”的关系模糊不清 第15号《期后事项》具体准则规定,“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可见,《期后事项》准则所规定的“期后”是两个时间段。但是,新《审计报告》具体准则又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由此可见,新《审计报告》具体准则已经取消了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的时间段,所以,现行准则对“期后事项”在时间段上的规定仅是原准则所规定的前一部分,即现行审计准则所述的“期后”仅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的时间段。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的解释是:“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由此可见,如果审计报告日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为同一天,则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日后”与审计准则所规定的“期后”在时间概念上实际上就是一回事,此时,“日后”和“期后”实际上就是同一个含意。所以,注册会计师在今后的审计中,在一般情形下,可以将审计准则所规定的“期后 ”与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日后”作同一含意的理解。但必须注意区分在审计和会计不同的专业文书中要按照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使用各自的专业术语。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谓“期后”和“日后”仅是从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描述,在一般情况下,均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另外,该问题还提示我们注册会计师,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不仅要注意区分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对同一事项不同的表述,而且要学会从审计和会计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和判断有关问题。
误区之四:对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时签署的日期模糊不清 第15号《期后事项》具体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如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适当处理,注册会计师可选用签署双重报告日期或更改审计报告日期的方法,即将原定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审计报告日。
但是,由于新《审计报告》准则规定了“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所以,笔者认为,今后不应出现“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的时间段,也不会再有注册会计师因获知这段时间的期后事项而实施追加审计程序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也就不需要再因此问题的存在而更改审计报告日期。
另外,在有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项目中,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者否定意见,而被审计单位已经在本期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重新编制了该前期会计报表,前任注册会计师可应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对重新编制的前期会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执行这项业务作出协商和安排,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在出具重新编制的审计报告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导致前期会计报表重新编制的交易或事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但此时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使用原审计报告日期,以避免审计报告使用人误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了该日期以后的会计记录、交易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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