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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bingpaiwei1回答 · 582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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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kangde 新兵答主 12-16 TA获得超过3753个赞

一、区别:

资源配置上

行政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

(1)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资产使用上

行政单位:

(1)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3)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4)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仍归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处置上

      行政单位:

    (1)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2)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2)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3)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联系

   两者在损益处理上相同。

 (1)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2)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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