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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帮考网校2019-01-17 10: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7章70条。(一)适用范围

《城乡规划法》所称的城乡规划, 是指由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

成的一个规划体系, 调整的是城市、 镇、 村庄等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之间的相互关系, 不是覆盖全部国

土面积的规划。

(二)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 综合性、 战略性很强的工作, 它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密切相关, 只有与这些综合性规划相互衔接、 相互协调, 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因此,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应当遵守土地管理、 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

律、 法规的规定。

(三)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做了以下规定:

1)明确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 要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应当遵循城乡统筹、 合理布局、 节约

土地、 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改善生态环境, 促进资源、 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保护耕地

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保持地方特色、 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并符合区

域人口发展、 国防建设、 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 公共安全的需要。

2)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 针对不同种类、 不同层次规划的具体情况, 规定了各级人民

政府或者其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事权, 分别负责制定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控制

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并明确了规划的审批程序。

3)扩大社会公众参与。 明确了规划制定的程序, 要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予以公告, 采取多

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作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的必备材料;

村庄规划在报请审批前, 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4)增加规划的透明度。 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 组织编制机关予以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

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

(四)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 并做出了以下具

体规定:

1)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计划、 分步骤地实施当地的总体规划, 并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 制定

近期建设规划。

2)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 不得随意修改, 如修改城乡规划, 必须符合法定

条件。

3)明确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 涉及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以及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 要先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4)强调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明确要求土地的划拨与出让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 同时, 以划拨

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

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5)强化监督检查措施。 专设监督检查一章, 强化对规划的权力机关监督、 公众监督、 上级机关监

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

(五)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法》设专章规定了城乡规划与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特别强调了对不同类型

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 明确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不能拆除的, 没

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罚款, 加大了对恶意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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