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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帮考网校2020-03-16 1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而制定的。在消防考试中也有一定的占比,接下来帮考网将详细的为大家讲解有关的内容,一起来看看!

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

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2.1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管理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2.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11类)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m²(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m²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2.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建筑面积在2000m²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界定标准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记忆:午马带了200个小弟,一上午放了2000罐白米。

2.3消防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了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之外,同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注意特定名词,标配】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三、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

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5)任何人都有权对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1、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2、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对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3、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4、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对于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五、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六、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

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申请安全许可。

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1)明确了对消防产品的基本要求,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2)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

八、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九、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以上就是消防法的有关内容,供大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容较多,建议大家在备考时采用先理解后记忆的方法来掌握知识点。帮考网也祝各位考友在复习路上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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