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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自愿转让的解释是什么?:有限公司股权自愿转让的解释: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查阅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1)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2)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
由谁出具审计报告?:由谁出具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指的是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向委托人提交的最终产品。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才能报告。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实际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是什么?: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是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1)对于联合提价等垄断行为,被诉垄断企业应承担举证倒置责任。(2)该规定明确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3)这部司法解释一共16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2012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 “优先购买权”的司法解释包括哪些内容?: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4)转让股东有权不同意转让。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提示】允许转让股东撤回(除有约定),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内没有主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谁来召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谁来召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的行为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冒用他人名义出资的行为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用他人名义出资的股东资格认证如下:(1)冒用已经死亡或者虚构的不存在的人作为股东出资并登记的,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2)冒用或者盗用他人(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并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的,不应认定被冒用、被盗用人为公司股东,因为被冒用、被盗用人对公司设立、出资等并不知情。
公司设立失败之债应当由谁来承担?:公司设立失败之债应当由谁来承担?(1)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A.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B.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
公司设立阶段的侵权之债由谁来承担?:公司设立阶段的侵权之债由谁来承担?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应当由谁承担?本文重点介绍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当由谁来承担。发起人如因设立公司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下列关于对丁的侵权责任承担的表述中,丁仅能请求甲承担该侵权责任,则由公司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
公司设立阶段产生的合同之债应当由谁来承担?:公司设立阶段产生的合同之债应当由谁来承担?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应当由谁承担?本文重点介绍公司设立阶段产生的合同之债应当由谁来承担。发起人可能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而与他人订立合同,也可能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而与他人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现金盘点由谁盘?:现金盘点由谁盘?日常盘点是出纳负责,而对出纳日常盘点的监督,是由会计主管指定应付账款会计在月末进行盘点。
司法解释的含义是什么?: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 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的总称,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2.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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