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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不是先履行的一方提出么?:先履行抗辩权不是先履行的一方提出么?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提出。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保证人有哪些抗辩权?:①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主张权利,保证人获得时效抗辩权。保证人可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该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
什么是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实现其合同权利的要求时,暂时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1)合同当事人是否有先后履行顺序?
什么是租赁物的权属?: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租赁物一般是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主体能够实际占用或使用的。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2)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虚假陈述的抗辩理由是什么?:虚假陈述的抗辩理由是什么?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2. 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属于《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中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如果出现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要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1)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再看是不安还是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应收票据科目核算的是什么?:应收票据科目核算的是什么?核算事业单位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规定有哪些?: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规定有哪些?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物权中的占有改定是什么?: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但实际上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
物权中的指示交付指的是什么?:物权中的指示交付指的是什么?是指指示占有标的物之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租期届满后(8月1日) 由乙将该设备直接返还给丙,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租赁合同在有效期限内对受让人丙继续有效。
物权的概念是什么?:物权的概念是什么?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以自己意志直接支配标的物:绝对权或对世权(绝对性)“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同一标的物上可成立双重买卖,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的取得和行使,物权“创立了具有近代意义的物权学说。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什么?: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什么?物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1)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于物权客体。(2)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1)不为人力所支配(太阳、月亮、星星等)、不为人所需(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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