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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的知识点汇总
帮考网校2020-02-21 14:05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的知识点汇总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在即,网校汇总了一些关于票据法律制度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都是历年考试中的易考点,希望大家可以熟悉并掌握住。以下就是相关的知识点汇总:

汇总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有什么区别?对于这两种行为分别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其一般表现形式: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票据的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票据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等。

2.票据伪造法律后果包括:

1)对伪造人: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2)对被伪造人: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问题。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假如属于上文所分析的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形,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3.票据变造法律后果包括:

1)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2)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如果变造人也是票据上的签章人,变造人应解释为在变造后票据行为人。

汇总2】票据的提示承兑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容易混淆,是否可以做一下总结?


汇总3】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的行使是否有先后顺序?

(1)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2公示催告程序: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诉讼程序。

3)丧失票据权利的当时人可以不申请挂失止付,直接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汇总4】什么是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

1)票据能力,票据能力包括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须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包括

1)票据记载;必要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

2)票据签章;自然人的签章,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和组织的签章。

3)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记载完毕的票据交给持票人持有的行为要件。

汇总5】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行使哪些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被背书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以及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以及追索权。

汇总6】票据被保证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对物的抗辩?

被保证人的债务因为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票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原则上仍然存在,并不因此而受影响,即不能行使对物抗辩。若因为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保证人可以不承担票据责任,即能行使对物抗辩。

汇总7】票据债务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对人的抗辩权?

1、持票人的原因

1)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假如票据上的全部权利均已经消灭,则属于上述物的抗辩的情形。假如票据上仍有权利存在,只是现在占有并主张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则属于这里的人的抗辩的范围。

2)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最主要的情形是,背书不连续,持票人又不能证明背书中断之处乃是由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

3)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2、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于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

3、票据债务人以其对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情形:

1)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明知出票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

汇总8】汇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哪些?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有: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汇总9】如果票据被保证,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后手有什么样的效力?

①如果出票人、转让背书人是被保证人,保证人履行票据债务后,被保证人的后手的票据责任消灭,但是,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票据责任仍然存在,保证人成为票据权利人,可以对其行使再追索权。

②适用抗辩切断:被再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被保证人或者被保证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的保证人。

以上就是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中票据法律制度的知识点汇总。大家快学习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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