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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有什么样的规定?

帮考网校2020-05-12 15: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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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因具体情况而异,一般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具体批准文件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

1. 延期开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期计划组织施工,如需延期,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开工。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原工期的三分之一。

2. 核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组织施工,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质量验收。如需重新核验,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重新核验。

3. 重新办理批准:根据《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条件组织施工,如需变更,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证。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与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需变更设计文件,应当重新提交设计文件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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