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题(主观)
甲公司设立时货币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6年,张某、李某和赵某经过协商,准备注册成立以电脑销售为业务的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等三人初步拟定的公司章程要点包括:
(1)甲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
(2)张某以专利权作价出资20万元、李某以房产作价出资18万元、赵某以现金出资12万元;
(3)注册资金分期缴纳,以赵某的现金12万元作为首批出资;
(4)鉴于公司规模较小,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和监事;
(6)股东所持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甲公司设立后经过一段时间经营后在2010年7月发行公司债券,按照募集办法的约定,公司债券为1年期,发行额为1000万元,在2010年12月31日时支付一半的本金和利息,2011年8月时还本并支付剩余利息,甲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的净资产额为12000万元,尚有以前年度已发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1000万元。公司债券依法如期募足,但在2011年8月时未按照约定支付债券持有人本息,该本息在2012年3月1日时才予以支付。甲公司准备在2012年4月1日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2012年5月1日,甲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向工商银行借款1200万元。股东张某、李某、赵某对借款事项各提出以下主张:张某认为可以分别向本市新华区的胜利桥支行与长风街支行贷款600万元;李某认为若分别贷款600万元,贷款发放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赵某认为所得贷款可以进行期货买卖或者投资房地产。
(1)甲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
(2)张某以专利权作价出资20万元、李某以房产作价出资18万元、赵某以现金出资12万元;
(3)注册资金分期缴纳,以赵某的现金12万元作为首批出资;
(4)鉴于公司规模较小,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和监事;
(6)股东所持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甲公司设立后经过一段时间经营后在2010年7月发行公司债券,按照募集办法的约定,公司债券为1年期,发行额为1000万元,在2010年12月31日时支付一半的本金和利息,2011年8月时还本并支付剩余利息,甲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的净资产额为12000万元,尚有以前年度已发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1000万元。公司债券依法如期募足,但在2011年8月时未按照约定支付债券持有人本息,该本息在2012年3月1日时才予以支付。甲公司准备在2012年4月1日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2012年5月1日,甲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向工商银行借款1200万元。股东张某、李某、赵某对借款事项各提出以下主张:张某认为可以分别向本市新华区的胜利桥支行与长风街支行贷款600万元;李某认为若分别贷款600万元,贷款发放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赵某认为所得贷款可以进行期货买卖或者投资房地产。
解析
货币出资金额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仅为24% (12÷50)。
知识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收录时间: 2020-06-02 19:3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