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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案例题

下列选项中,关于钱某转让合伙份额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题干

2021年1月1日,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成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主营服装生产。其中赵某、孙某、李某担任普通合伙人,钱某担任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的事项如下:合伙企业名称为甲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由赵某、李某执行。赵某以劳务出资作价10万元,钱某以机器设备出资作价30万元,孙某、李某各以现金出资10万元。甲企业第一年的利润由钱某、孙某、李某按照3:1:1的比例分配。钱某在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代表本合伙企业签订合同。
2022年5月5日,钱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通知,表示其将于5月30日将持有的合伙份额转给周某。赵某、孙某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反对。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的转让没有进行约定。
2022年8月,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甲企业向乙公司租赁乙公司所有的厂房及生产线,租赁期限10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企业经乙公司同意可以对厂房、生产线等进行扩建、改造,但其投资建设的一切生产线、建筑物均归乙公司所有。之后,甲企业使用租赁厂房和生产线进行生产经营,并投入大量资金对厂房、生产线进行改造。
2023年2月,乙公司因资金严重不足不能清偿债权人丙公司到期债务。2023年7月,鉴于乙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丙公司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关于乙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2023年9月,管理人通知甲企业解除前述租赁合同。甲企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购买设备及改造生产线费用为乙公司的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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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D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乙通知的时间不满足30日的要求,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E说法错误。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无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
收录时间: 2026-08-27 1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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