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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案例题

甲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题干

2021年1月1日,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成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主营服装生产。其中赵某、孙某、李某担任普通合伙人,钱某担任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的事项如下:合伙企业名称为甲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由赵某、李某执行。赵某以劳务出资作价10万元,钱某以机器设备出资作价30万元,孙某、李某各以现金出资10万元。甲企业第一年的利润由钱某、孙某、李某按照3:1:1的比例分配。钱某在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代表本合伙企业签订合同。
2022年5月5日,钱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通知,表示其将于5月30日将持有的合伙份额转给周某。赵某、孙某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反对。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的转让没有进行约定。
2022年8月,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甲企业向乙公司租赁乙公司所有的厂房及生产线,租赁期限10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企业经乙公司同意可以对厂房、生产线等进行扩建、改造,但其投资建设的一切生产线、建筑物均归乙公司所有。之后,甲企业使用租赁厂房和生产线进行生产经营,并投入大量资金对厂房、生产线进行改造。
2023年2月,乙公司因资金严重不足不能清偿债权人丙公司到期债务。2023年7月,鉴于乙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丙公司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关于乙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2023年9月,管理人通知甲企业解除前述租赁合同。甲企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购买设备及改造生产线费用为乙公司的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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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选项D错误。
收录时间: 2026-08-27 1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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