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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法人(3)
帮考网校2021-06-10 10:56
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法人(3)

距离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相关法律知识》的知识点:法人,一起来看看吧!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对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而言,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依法成立时开始享有,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主体资格由法律赋予,所以当法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成立的时候,也就具备了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的条件,法人自然开始享有权利能力。当法人被撤销、解散或破产时,法人的主体资格消失,其民事权利能力也就终止。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方面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范围不同。同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很多的限制。

①自然性质的限制,就是说由于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异,某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法人不能享有。如自然人基于固有的性别、年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法人无从享有。法人不能成为继承人,但是可以成为受遗赠人。法人只有名称权、名誉权,但没有以肉体为前提的人格权。

②法律的限制。有些特别法对法人的权利能力的某一方面会予以限制,比如公司法中有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的限制。

③法人目的的限制。法人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组织,其章程规定的目的构成对其活动的限制,法人只能在其登记的目的范围内活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过于严格地以法人目的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会损害其适应市场环境的能力,因此世界各国现在一般都趋向于对法人的目的作宽泛解释。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登记的不是目的,而是其经营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所以在我国,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同的,因其性质和设立目的的限制而有所差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产生,人格上平等,因而一般都是相同的。法人则因为设立目的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经营范围,因而也就在权利能力上有差别。各个法人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约束,其权利能力的内容也不相同,所以法人的权利能力也被称为特殊的权利能力。

2.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 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也由不同于目然人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由法人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行使。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通常是由自己实现的,法人则不同,法人作为社会组织,其自身不能行为,必须经自然人代其为之。所以法人的权利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或者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的机关一般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

(2)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滥用。

(3)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人的目的、性质和章程的规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前文已述及,法人的设立目的,构成了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法人必须在民事活动中尊奉这一目的,从事与其性质相符合的行为,诚实信用地遵守其章程。法人在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的时候,应将其可以行使的权利范围予以公示,以保护相对人的选择权。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土地代理人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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