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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代理权
帮考网校2021-04-23 10:43
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代理权

距离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相关法律知识》的知识点:代理权,一起来看看吧!

一、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维护和实现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认真履行代理职责

代理制度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设立的,是为了利用代理人的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服务,代理人的活动是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应谨慎、勤勉、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代理职责。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亲自行使代理权

被代理人之所以委托特定的代理人代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对该代理人知识、技能、品质等的信赖。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实施代理行为,才符合被代理人的本意。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发生,不得将代理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

(三)报告义务

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如实报告在处理代理事务中发生的重要情况,使代理人随时了解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在代理事务处理完毕后,代理人还应向被代理人报告代理事务完成的经过和结果。

(四)保密义务

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中以及执行完毕后,应对被代理人尽保密义务。对于其知晓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泄漏,也不得自己非法使用。

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一)禁止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自己代理,除非在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法律不承认其代理的效力。

(二)禁止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情况。对于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双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三)禁止恶意串通的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和诚信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权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依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权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的终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代理权终止的效果

(1)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否则,就构成无权代理;

(2)代理人对代理事务对相关人,如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有作必要的报告、移交的义务;

(3)被代理人应收回授权委托书及其有关证明代理权的文本证件,代理人应当交回。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土地代理人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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