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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四复读,而在1月9日的国家税务总局以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为主题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上被明确为可以扣除。访谈活动中,对于复读可以扣吗?接下来一起来看看吧。
此前高四一直被解读为不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范围,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的要求。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最新回复:对于未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复读情形,可以由父母按子女教育进行扣除。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此次明确“高四”复读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也是考虑到了教育阶段的实际情况,利于个税改革红利充分发挥价值,落实到更多家庭,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对于这些跨年事项,到底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施行前已经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从2019年1月1日起发放工资薪金的当月开始享受。但是对于部分跨年度或相关手续未到位的费用该如何处理?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中进行了明确。
问题一:大病医疗跨年度,扣除时间和标准以什么为准?
对于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问题二:房贷跨年未审批,无贷款合同编号,信息采集表如何填报?
2018年12月份办理的住房贷款,但是现在还没批下来,预计2019年1月份批下来,单位现在让我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报送上去,但是我没有取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信息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的贷款合同编号,应如何处理?
回复:纳税人可以待取得相关信息后填报扣除。如果因为一时信息不全没有及时填报也不用担心,后续月份填报后,也可以按照全年依规定可扣除的额度进行扣除,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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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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