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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有哪些?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如下:
第四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八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一)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二)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三)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中国证监会或者授权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除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合同外,还应当制作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详细说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和运作情况,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的各类风险。
计划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一致。销售机构应当使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制作的计划说明书和其他销售材料,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增减材料。
风险揭示书应当作为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一部分交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
(一)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
(二)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三)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四)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五十一条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三)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四)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过往业绩;
(五)恶意诋毁、贬低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者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及净值计算等出具意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有哪些?:第四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第四十八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计划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一致。风险揭示书应当作为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一部分交由投资者签字确认。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有哪些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什么时候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信息?:第七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募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资产最终投向等信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前述审计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备案管理和监测监控。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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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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