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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监督及惩戒的内容有哪些?
期货从业人员监督及惩戒的内容有:
第三十四条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指导、监督下属从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准则。
第三十五条从业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准则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
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做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机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给予训诫、公开谴责等措施,同时记入该机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六条协会在接到对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视违规事实及其后果做出相应的纪律惩戒。
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训诫,训诫以训诫信的形式向个人发出。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公开谴责。
第三十九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从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一)本准则第二十六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二)拒绝协会调查或检查的;
(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的;
(五)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递他人未公开重要信息的。
第二十六条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
(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
(三)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
(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
(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受理其资格申请:
(一)有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收益的;
(三)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为了个人或投资者的不当利益而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本准则合规执业
第十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二)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三)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可免于纪律惩戒,由协会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从业人员受到纪律惩戒的,协会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资格数据库。
第四十三条从业人员受到训诫、公开谴责和暂停从业资格的纪律惩戒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职业培训。
第四十四条对从业人员的纪律惩戒由协会纪律委员会做出,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审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五条从业人员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发生纠纷而无法自行合理解决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请协会进行调解。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执业行为,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应当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附则有哪些内容?: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附则内容如下: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经2007年12月26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下面我们以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例题为例,【例题·多选题】协会对违反自律规则的期货从业人员,D. 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申诉的内容有哪些?: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纪律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第三十八条申诉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审议决定:但适用依据不适当或作出的纪律惩戒不适当的,或原决定认定的事实发生重大变更的,由协会自律监察部门重新调查或者由自律监察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作出不予纪律惩戒的决定。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委员会应当以协会的名义发出审议决定书。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总则内容有哪些?: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机构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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