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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B、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D、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哪几种?:(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二是移送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三是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指定某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
税务行政复议如何和解与调解?: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是怎样的?: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3、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的,5、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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