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质押或解除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C、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D、股权变更或者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准确、完整地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公司:(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或者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或解除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五)股权变更或者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六)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代为履行相应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变动;(七)因国家法律法规、重大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八)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十)变更名称;(十一)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十二)被采取停业整顿、撤销、接管、托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关闭程序;(十三)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或者持续经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