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D、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准确、完整地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八)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十)变更名称; (十一)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十二)被采取停业整顿、撤销、接管、托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关闭程序; (十三)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或者持续经营的情形。 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第一款第(八)项至第(十二)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