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开户情况,并定期报告交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