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期货公司股东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10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股东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