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质押所持有期货公司的股权
B、决定转让所持有期货公司的股权
C、变更名称
D、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六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变更名称;
(八)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九)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
(十)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