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名称、公司章程
做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发生变更
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一)变更名称、公司章程;(二)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变更; (三)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四)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发生变更; (五)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