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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怎么做?
第五十三条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同意,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五十四条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还应当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三)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四)经全体投资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五)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五十六条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将全部财产交还投资者自行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五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二十年。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有哪些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过度期是什么时候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过度期是什么时候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发行或者存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设立的存量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挂牌公司股票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什么时候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信息?:第七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募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资产最终投向等信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前述审计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备案管理和监测监控。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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