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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过度期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帮考网校2020-08-15 14:22
精选回答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过度期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第八十二条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01231日。

过渡期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行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其持有资产未到期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老产品对接,或者予以展期。过渡期结束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发行或者存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

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设立的存量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挂牌公司股票的,其所持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以及证券账户名称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受前述过渡期期限的限制,但最晚应当在20231231日前完成规范。

第八十三条鼓励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法人隔离。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外。

鼓励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依据审慎监管原则,对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立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在分类评价、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等方面实施差异化安排。

第八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1022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3号)、《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24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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