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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专业问答正文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必须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帮考网校2020-06-17 15:06
精选回答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必须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必备条件之一: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提示】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 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下面我们列举一道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例题,给大家说明一下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例题•判断题】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无需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答案】:√

【解析】: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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