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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公司成立、存续不可或缺的条件,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有些自然人法律禁止其为股东,如国家公务员。法人作为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不得自为股东。股东是指出资或持有公司股份的人。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公司相关文件记名的股东(名义股东)并不是真正的投资人(实际投资人),这就导致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人在股权认定及投资权益的归属上发生争议。对此,《公司法》对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
1.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无效的情形,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内部约定有效吗?: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内部约定有效吗?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
公司股东决议的效力是什么?:公司股东决议的效力可能是不成立、可撤销、无效或者有效。【提示】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效力如何?:股东是公司成立、存续不可或缺的条件,有些自然人法律禁止其为股东,法人作为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时会出现公司相关文件记名的股东名义股东并不是真正的投资人实际投资人,这就导致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人在股权认定及投资权益的归属上发生争议。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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