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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帮考网校2020-07-14 15:26
精选回答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证券投资咨询是指综合类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有关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投资组合设计、估价等多种咨询服务。

港股通下内地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业务模式

1. 港股研究报告业务模式

允许证券公司或者其子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公司”)经香港机构授权,将香港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以下统称 “港股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

2. 港股投资顾问业务模式

允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

(二)机构资质管理

1. 转发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地机构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转发港股研究报告,但最近3年因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的证券公司除外。

2. 发布港股研究报告的香港机构

证券公司转发香港机构发布的港股研究报告,应当对该香港机构进行审査,确保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并具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经验。

3. 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确保其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和资产管理牌照,并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经验。

(三)内地机构转发港股研究报告的业务规范

1. 建立港股研究报告转发审查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港股研究报告转发审查机制,安排证券分析师、合规管理人员对港股研究报告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1)在港股研究报告上签名的香港机构人员已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

2)香港机构发布港股研究报告的程序符合香港证监会的规定;

3)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符合内地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4)除对港股通股票进行行业可比分析的需要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港股研究报告不得就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证券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

证券公司不得转发不符合前述规定要求的港股研究报告。

2. 告知内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告知香港机构内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有关规定。

3. 符合内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布对象公平对待、利益冲突防范、信息披露、跨越隔离墙行为管理、静默期安排、留痕管理方面符合内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有关规定。

4. 对客户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依法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转发行为对客户承担责任。

5. 陪同参与客户交流活动

根据证券公司需求,香港机构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的持牌代表通过电话会议、证券公司转发邮件方式,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与证券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流的,证券公司应当陪同参与,确保交流方式与内容符合内地有关规定,并记录交流情况。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6. 签订协议

证券公司应当与香港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服务的内容、方式和禁止行为等事项。

 (四)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业务规范

1. 履行主动管理职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自主作出投资决策,不得委托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

2. 签订协议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与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服务的内容、方式和禁止行为等事项。

3. 信息披露

a.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基金合同或者招募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况

b. 并充分说明和揭示委托香港机构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

4. 留痕管理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使用港股通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况实行留痕管理,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记录香港机构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时间、方式、内容和依据等信息。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五)香港机构的业务规范

1. 符合内地和香港的规定

香港机构应当确保与发布港股研究报告、授权证券公司转发港股研究报告、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行为,符合内地和香港有关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有关规定。

2. 责任承担

香港机构依法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和发布行为对证券公司承担责任,证券公司依法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转发行为对客户承担责任。

3. 与客户交流

根据证券公司需求,通过电话会议、证券公司转发邮件方式、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与证券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流,香港机构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的持牌代表和销售人员不得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与证券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流。

4. 配合监管工作

香港机构应当承诺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资料和信息。

(六)备案管理

1. 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香港机构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香港机构签署的承诺书、香港机构符合资质的证明文件报住所地或者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金融机构控制;

2)提供港股研究报告的香港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3年以上,且有20名以上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的持牌代表;

3)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5年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港元或者等值货币。

2. 注册或者备案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证券投资基金

除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香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的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2)香港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本信息备案的证明文件;

3)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香港机构上一年度末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

4)香港机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主要制度的说明;

5)香港机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香港机构及其关联方在内地设立机构及业务活动情况说明;

7)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与香港机构签订的协议;

8)就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揭示风险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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