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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帮考网校 2020-07-03 10:29
精选回答

证券业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在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中以各类形式输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功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输送不正当利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 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 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3. 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 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 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1. 直接或者间接以《规定》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2. 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3. 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4. 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5. 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6. 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1. 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2. 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3. 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4. 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5. 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1. 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2. 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3. 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4. 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5. 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6. 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7. 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违反《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1. 自律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当制定和实施行业廉洁从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按照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行政监管措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3. 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中国证监会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从重处理和减、免处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从重处理

1. 直接、间接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

2. 连续或者多次违反本规定;

3. 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人员较多;

4.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5. 曾为公职人员特别是监管人员,以及曾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风控职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

6. 中国证监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事后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积极配合调查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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