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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专业问答正文
哪些情形不适用于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帮考网校2020-07-02 15:35
精选回答

哪些情形不适用于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不适用于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形有:

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2)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3)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被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依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下面是针对中级会计考试的知识点举出的例题,供大家深入理解考点,希望大家能结合习题掌握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形,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特定情形的是(  )。

A.甲公司连续2年严重亏损,已濒临破产

B.乙公司由大股东控制,连续4年不分配利润

C.丙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持续3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D.丁公司2年来一直拒绝小股东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

【答案】C

【解析】1)选项ABD: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选项C: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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