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B、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 第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 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