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60分
D、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税务机关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四节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明。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