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投资者按参与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评审的话应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C、投资者按期货交易经历评审的话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单位客户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
第十五条 投资者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应当包括累积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投资者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3年内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