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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专业问答正文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帮考网校2020-06-19 09:25
精选回答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既是一种约定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情形内容如下:

1非货币财产出资,未评估作价的财产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提示】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事后贬值)

2)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当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出资人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取得该财产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该财产可以最终为公司所有;公司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所有权人则有权取回该财产,此时应当视为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下面我们列举一道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例题,给大家说明一下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例题•案例题】AB出租一台设备。出租期间,未经B同意,A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设备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甲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A无处分权并不知情(当时甲公司未成立,所以主要看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是否知情)、设备作价合理并且已经交付给甲公司。

【问】A尽出资义务了吗?

【答】由于A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未经B同意,因此,应考虑甲公司是否能够善意取得设备的所有权;甲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A无处分权并不知情(当时甲公司未成立,所以主要看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是否知情)、设备作价合理并且已经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则A已尽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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