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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暂估价有关的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确定:承包人招标和承发包人共同招标
(1)由承包人招标
①承包人应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
②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③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2)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
①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
②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①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②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
③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④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
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有哪些?: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有哪些?
建设工程工期相关的规定有哪些?: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提前竣工导致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以及发生暂列金额项目应如何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时的价款。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1)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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