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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专业问答正文
哪些情形下担保合同无效?
帮考网校2020-07-13 16:59
精选回答

哪些情形下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 懂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下面我们以中级会计考试题为例,给大家说明一下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例题·多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无效保证合同的有(  )。

A.甲公立大学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丙企业的贷款提供保证

B.陈某与债权人李某签订的未约定保证担保范围的保证合同

C.甲行政机关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丙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

D.甲公司的部门经理以该部门的名义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2)选项B: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并不导致保证合同无效;(3)选项C: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4)选项D: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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