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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专业问答正文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帮考网校2020-07-02 18:46
精选回答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

1)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均为普通合伙人。

【解释】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2)合伙人性质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提示】没有国籍和住所的限制。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是有限合伙人。

【提示】国国上社会公益。

二、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1)需要进行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2)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3)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提示】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三、企业名称

1)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企业”字样。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字样。

四、合伙协议

1)书面合伙协议。

2)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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