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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专业问答正文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有哪些要求?
帮考网校2020-07-06 14:07
精选回答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有哪些要求?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1.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申报材料的提交与补正

1.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报书;

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3)集中协议;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申报豁免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示例】A、BC参与集中,其中A持有B60%的股份,A持有C70%的股份。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示例】A、BC参与集中,其中D持有A60%的股份,D持有B70%的股份,D持有C8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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