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投资者参与度日益提高。然而,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加大了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期货从业资格行政法规》中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为执法部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定义及类型
根据《期货从业资格行政法规》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证券、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三、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1.刑事责任: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对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罚金。
2.行政责任: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3.民事责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具体问题的解释
1.关于“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和“信息优势”的认定:具体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制定。
2.关于“串通交易”的认定:两个以上投资者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方向相反的证券、期货交易,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认定为串通交易。
3.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变动,仍然实施该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具有操纵市场的故意。
五、总结
《期货从业资格行政法规》中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执法部门打击操纵市场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期货市场从业者及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希望本文能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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