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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bingmaidi1回答 · 7641人浏览7641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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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考网答疑老师 资深老师 04-09 TA获得超过7232个赞 2023-04-09 02: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促进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专业化、规范化和职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规定》、《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保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包括公路工程造价工程师、公路工程造价员、公路工程计量员。

第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职业技能等方面的要求,保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准。

第五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应当坚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原则,注重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为公路工程建设提供专业化、规范化、高水平的服务。

第六条 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第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应当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求,实行统一的证书号码和印章,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资格认证条件

第十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无犯罪记录;

(三)具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资格标准规定的学历、学位和工作经历;

(四)具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资格标准规定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

(五)通过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考试。

第十一条 具体资格认证条件按照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资格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格认证程序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认证考试。

(二)审核。报名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资格认证考试。

(三)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考试。

(四)评定。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的,经评定合格的,可以颁发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五)公示。合格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保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应当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考试内容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资格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进行资格认证复审,复审合格的可以继续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合格的考试机构和考试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合格的考试机构和考试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考试,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质量保障制度,确保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考试评定,保证评定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评定质量保障制度,确保评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考试成绩的公示,保证公示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成绩公示质量保障制度,确保公示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机构应当加强对考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责令改正,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资格认证资格。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成绩,终身禁止参加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作弊的;

(二)以贿赂、胁迫等手段参加考试或者通过考试的;

(三)其他违反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责令改正,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二)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严重不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资格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责令改正,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资格认证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二)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严重不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资格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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