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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主观题
帮考网校2020-10-22 17:10
【历年真题】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主观题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主观题)的历年真题,快来了解一下吧!

王某系A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2016年9月,王某在审理本市吴某抢劫案中,违反法律规定认为吴某有立功情节,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吴某的弟弟为此向王某行贿50万元。王某为规避法律,让其侄子王小六收钱并保管。2018年11月,A市监察委接到举报后对王某立案调查,调查中另查明王某在担任审判监督庭法官时犯有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A市监察委对本案中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市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王小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案起诉。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改变了在监察委调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不认罪的态度,主动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并自愿接受处罚,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作出了判决。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王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

1.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

2.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未经立案调查或侦查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能否径行起诉,为什么?

3.如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既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犯罪又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关于管辖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4.A市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作出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答:管辖从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方面进行讨论。

就立案管辖而言,监察委调查本案是正确的。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履行调查职责。由此,本案中,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A市监察委接到举报后可对王某进行立案调查。

就审判管辖而言,A市法院审理本案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王某原为A市法院法官,该院审判人员与其为同事关系,应当回避。而根据《高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市法院因此而不宜行使管辖权,应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

2.答:检察机关不能在未经立案调查或侦查的前提下径行起诉。公诉案件阶段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其中审查起诉阶段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监察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审查起诉活动是建立在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对案件的侦查、调查基础之上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但此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的是同一犯罪嫌疑人遗漏罪行或同一犯罪遗漏共犯嫌疑人,而本案当中,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既不属于同一嫌疑人遗漏罪行,也不属于同一犯罪事实遗漏嫌疑人,二者虽犯罪事实存在牵连,但不属于共同犯罪。故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未经侦查机关侦查、监察机关调查,人民检察院不得对此径行起诉。

3.答:关于管辖处理的原则,根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既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犯罪,又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认为由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委员会,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4.答:对王某从轻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条新增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认罪认罚从宽云泽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阶段,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认罪认罚,不以在诉讼活动伊始认罪认罚为要件。因此虽王某在调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但在审判阶段,王某主动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并自愿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要求,法院可以对王某从宽处罚。

对王某从轻作出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虽《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上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原则;但在具体制度构建来讲,认罪认罚从宽应突出控辩平等协商的特点,突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主要作用;从制度目的来讲,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主要理论基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带来的司法资源节约,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不认罚,而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已不存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可能,故虽被告人认罪认罚,但也不予以从宽。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真题,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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