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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卷一)历年真题(2)
帮考网校2020-10-21 15:34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卷一)历年真题(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卷一)的历年真题,快来了解一下吧!

1.1996年,甲、乙、丙三人在M市K区殴打王某致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三人逃匿。1998年,乙、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起诉至M市中级法院,但因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2018年,甲因犯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后在某地监狱服刑。服刑期间,甲交代了自己与乙、丙二人殴打王某致死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乙、丙二人重新抓获后移送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对乙应做法定不起诉

B.对丙应做法定不起诉

C.可由服刑地法院审理甲

D.可单独将甲起诉至M市中级法院

【考点】不起诉;漏罪、新罪的处理;

【难度】★★

【答案】C

【解析】《高检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首先,本案在96年案发后三人逃匿,98年抓获乙丙后已经起诉,不能认为2018年重新抓获时已经超过追诉。而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形也不包括曾经被判处无罪;我国不实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曾依法判决无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的,可以重新提起公诉,且根据《高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检察院对乙、丙两人有权重新起诉,而非应当做出法定不起诉决定。A、B两项错误,不当选。

《高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服刑地法院有管辖权,C项正确。

《六机关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本案为共同犯罪案件,并案处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查明案件事实;且不属于需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或并案处理有碍诉讼顺利进行等情况。此时应在抓获乙丙后,将甲乙丙一并提起公诉,而不得单独将甲起诉。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真题,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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