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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练习试题,快来看看吧!
1.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B.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C.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D.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答案】ABCD
【考点】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有权占有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解析】本题考查占有的分类。自主占有,是指以自己为所有权人而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以承认他人的所有权为前提而进行的占有。直接占有,是指事实上对物进行管领控制;间接占有,是指未直接管领控制物,但基于特定法律关系而对事实上直接占有物的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在这一组占有类型中,间接占有的存在是以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为前提的,即直接占有人须有他主占有的意思。如果直接占有人将物据为己有,存在自主占有的意思,则间接占有消灭。有权占有,是指有占有之本权的占有,这里的本权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租赁权等;无权占有,是指没有占有之本权的占有,即其占有没有本权作为其合法性支撑。依通说,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没有本权而进行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明知自己没有本权而进行的占有。
A项考查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乙丢失手机,被甲拾得。在乙最初丢失手机时,其对拾得者享有返还请求权,故属于间接占有。若拾得者甲据为己有,则甲变成自主占有,而乙的间接占有即消灭。本题中,乙丢失手机被甲拾得,依一般之观念,拾得者并非基于自主占有之意思进行占有,故乙在丢失之初为间接占有。其后甲据为己有并进而出售给不知情的丙,此时乙的间接占有消灭。故A项正确。如果乙的手机被他人盗窃,则乙在被盗窃之时便不会成立间接占有,因为盗贼在盗窃之初即为自主占有之意思。毕竟盗窃者和拾得者依社会观念所假设的最初的占有意思不同。
B项、C项、D项综合考查占有之分类。甲拾得乙的手机,没有占有之本权,故为无权占有,后甲将手机卖给不知情的丙,存在以自己为所有人之意思,为自主占有。故B项正确。丙虽不知情,但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丙不能取得手机所有权,因而其为无权占有。由于丙不知自己没有本权,因而其为善意占有。故C项正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维修费之债务人丙虽不是手机所有权人,但《物权法》第106条允许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丁因其维修费债权可以对手机行使留置权。基于留置权而进行的占有,为有权占有。留置权人丁显然没有以自己为所有人之意思,故为他主占有。故D项正确。
2.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D
【考点】占有
【解析】A项考查无权占有和恶意占有。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其占有并无本权,属于无权占有。甲明知其无占有之本权而进行占有,属于恶意占有。故A项正确,不选。
B项考查有权占有。丙基于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进行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在租赁期届满之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在租赁期届满后,甲可以基于租赁合同主张租赁物返还请求权,但这里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实际上也不是占有返还请求权。故B项正确,不选。
C项考查占有返还请求权。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其依据既可以是原物返还请求权,也可以是占有返还请求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甲为间接占有人,丙为直接占有人,但甲对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甲对丙享有返还请求权,乙若向甲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丙可以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返还,即将其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乙。但需要注意,这里甲对丙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并非占有返还请求权。故C项表述不够严谨,但命题人认为C项正确,不选。
D项考查占有返还请求权。乙如果行使的是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则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行使。乙如果行使的是占有返还请求权,丙是甲侵夺后的占有继受人。若丙为概括继受人,如通过继承、企业合并等取得的占有,则无论其善意或恶意,乙均可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丙为特定继受人,如通过买卖、租赁而取得的占有,则丙为善意时,乙对善意的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丙为恶意时,乙对恶意的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故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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