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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
帮考网校2020-09-28 16:35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法律责任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构有权追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1.违法排放。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予以罚款并责令改正。受到处罚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罚款的数额,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

地方性法规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注意】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2.超标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擅自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4.违反信息公开义务。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5.直接责任人员。下列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其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秩序、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环境民事责任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1.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

1)污染者有环境污染行为;

2)受害人受到损害;

3)该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污染者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

2.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3.多因一果的处理规则。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分配。

4.第三人过错的处理规则。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第三人的连带责任。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6.诉讼时效。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经典真题】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A.化工厂

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

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答案】ABC

三、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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